向董事會作出查詢的程序

本公司鼓勵股東與本公司保持直接溝通。股東如欲向董事會提出任何問題,可將書面查詢郵寄至本公司香港主要營業地點,或電郵至ir@tianjinportdev.com,收件人為投資者關係部。

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程序

股東特別大會可應一名或多名股東之要求(於遞交該要求當日持有不少於本公司擁有股東大會表決權之已繳足股本的十分之一)召集。有關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或公司秘書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處理該要求指定之任何事務。

經簽署的書面要求須訂明會議的目的及遞交至本公司香港主要營業地點。會議應在遞交該要求後兩個月內召開。倘於提交要求後二十一日內董事會未開始召集該等會議,則提交要求之人士可以自行召集,且提交要求之人士因董事會之過失招致的任何合理費用,應由本公司支付給提交要求之人士。

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提出建議的程序

根據章程細則第113條規定,除退任董事之外,若非獲董事會推薦選舉,任何人士均不合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被選舉擔任董事職務,除非已向本公司香港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二座39樓3904至3907室)發出打算提名選舉該名人士擔任董事職務之書面通知且由該名人士發出願意被選為董事之書面通知。提交該等通知不得早於寄發有關該等選舉之股東大會通告翌日,亦不得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日,向本公司發出該等通知之最短期限為至少七日。

若股東擬提名個別人士參選董事,必須向本公司送交下述文件:(i)擬提名有關人士在股東大會參選董事的意向通知;及(ii)獲提名候選人簽署表示願意參選的通知,連同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須披露的候選人資料。

提交上述書面通知不得早於寄發股東大會通告翌日,亦不得遲於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日。本公司將按照上市規則第13.73條的規定於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不少於十個營業日以補充通函或刊登公告的形式提供有關建議之資料。若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少於二十一日收到上述通知,本公司可能須考慮押後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