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董事会作出查询的程序

本公司鼓励股东与本公司保持直接沟通。股东如欲向董事会提出任何问题,可将书面查询邮寄至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或电邮至ir@tianjinportdev.com,收件人为投资者关系部。

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程序

股东特别大会可应一名或多名股东之要求(于递交该要求当日持有不少于本公司拥有股东大会表决权之已缴足股本的十分之一)召集。有关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处理该要求指定之任何事务。

经签署的书面要求须订明会议的目的及递交至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会议应在递交该要求后两个月内召开。倘于提交要求后二十一日内董事会未开始召集该等会议,则提交要求之人士可以自行召集,且提交要求之人士因董事会之过失招致的任何合理费用,应由本公司支付给提交要求之人士。

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提出建议的程序

根据章程细则第113条规定,除退任董事之外,若非获董事会推荐选举,任何人士均不合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被选举担任董事职务,除非已向本公司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二座39楼3904至3907室)发出打算提名选举该名人士担任董事职务之书面通知且由该名人士发出愿意被选为董事之书面通知。提交该等通知不得早于寄发有关该等选举之股东大会通告翌日,亦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向本公司发出该等通知之最短期限为至少七日。

若股东拟提名个别人士参选董事,必须向本公司送交下述文件:(i)拟提名有关人士在股东大会参选董事的意向通知;及(ii)获提名候选人签署表示愿意参选的通知,连同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须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提交上述书面通知不得早于寄发股东大会通告翌日,亦不得迟于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3.73条的规定于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十个营业日以补充通函或刊登公告的形式提供有关建议之资料。若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少于二十一日收到上述通知,本公司可能须考虑押后股东大会。